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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天津市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申報日期:2024-01-01 ~ 2024-12-31 查看原文

不超過20萬

補貼詳情

高新區各有關單位:

《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試行)》已經高新區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

(試行)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以及濱海新區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相關要求,促進企事業單位節能降碳,培育綠色低碳企業主體,釋放低碳應用場景,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若干政策。

第一條【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節能改造,對于項目總投資額不少于100萬元,且年度節能率不少于10%或節能量不少于100噸標準煤的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節能量保證型項目、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單個項目一次性補貼10萬元。

第二條【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支持采用企業自投、屋頂出租等方式建設裝機容量0.5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對于項目總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按照項目裝機容量對提供屋頂的企業給予0.1元/Wp的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條【支持供熱(冷)項目建設】對于新建淺層地源熱泵、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等熱泵系統項目以及采用儲能技術代替傳統化石燃料實施供熱(冷)項目,按照供熱(冷)面積給予20元/平方米的財政補貼;對于日產60℃及以上熱水量不低于5噸的太陽能熱水項目,按照日產熱水量,每噸給予2000元財政補貼。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四條【支持降碳管理】支持高新區出口企業和重點能耗企業開展產品碳足跡認證,對取得碳足跡核查證書或報告的,給予核查、認證及相關服務費用50%支持,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萬元。支持在高新區購地建廠的企業申請“碳中和”認證,對于獲得認證證書的,按照企業購買的碳指標費用給予100%支持,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第五條【鼓勵低碳生產】對當年能源消耗在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且2023年產值不低于2022年產值的規上工業企業,經第三方機構評估,2023年全年碳排放強度(年度企業碳排放值/當年企業產值)相比2022年下降5%及以上且購置綠電量不少于100萬千瓦時的企業,對碳排放強度下降幅度超出5%的部分,每下降1%給予企業1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支持CCUS企業引育】對新引進的CCUS(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以下簡稱“CCUS”)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支持各類主體在高新區內舉辦與CCUS相關的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等活動,對經高新區節能主管部門備案,按不超過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單次不超過20萬元的經費補貼;同一單位每年獲得活動經費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附則

【申報資格】申請本若干政策補貼、獎勵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天津高新區轄區內的企業,申請項目為高新區轄區內的項目。

2.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有關部門認可的非法人企業(或機構)。

【申報原則】符合本若干政策條件的申請單位,必須優先執行國家、天津市及濱海新區相關扶持政策。對已取得國家、天津市和濱海新區各類有關資金支持的項目,高新區不再給予重復支持。同一企業只能申報一條政策;同一企業申報同一條政策多個項目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高新區其他扶持辦法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高新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

【政策兌現】符合本若干政策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當年獲得的高新區扶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當年對高新區實際綜合貢獻。

【政策解釋】本若干政策由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本若干政策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為貫徹落實《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若干政策》),便于政策實施和兌現,明確本若干政策中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和操作規范,結合天津濱海高新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若干政策》支持對象為工商登記、稅務和統計關系均在高新區轄區內,符合國家規劃布局和產業政策,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無重大安全事故、無不良經營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環境污染問題、無重大不穩定因素的企業,其中支持的項目為高新區轄區內的項目。

《若干政策》辦法所涉及的各項獎勵、補貼的兌現及申報方式按照高新區政策兌現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條件

第一條【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節能改造,對于項目總投資額不少于100萬元,且年度節能率不少于10%或節能量不少于100噸標準煤的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節能量保證型項目、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單個項目一次性獎勵10萬元。

1

(1)申報項目應為2022年1月之后竣工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的節能改造項目,建成后正常運行1年以上;

(2)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需通過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核定;

(3)項目總投資額不少于100萬元,且年度節能率不少于10%或節能量不少于100噸標準煤的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節能量保證型項目、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其中項目總投資額指申報企業在投資項目中所投入的資金總額,主要包含設備購置費用、施工安裝費用等,不包含土地購置費、建設期利息、流動資金及二類費、預備費等其他費用。

(4)項目計量完備,節能量可監測、可核算。

2

(1)《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兌現申請審核表》;

(2)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項目合同、竣工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設方案(包含項目的技術原理、工藝流程、相關圖紙等);

(5)項目改造前后能源消耗記錄、相關設備用能記錄的復印件,加蓋項目投資方與用能單位公章;

(6)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包含項目設備清單、購買合同、發票等);

(7)節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需提供用能企業向項目投資方支付的分享效益的證明材料(匯款、轉賬憑證以及發票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8)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的節能量/節能率審核報告;

(9)企業2023年度稅收完稅證明材料。

(10)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承諾書

3

本條政策支持對象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方,對于以上申報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單個項目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二條【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支持采用企業自投、屋頂出租等方式建設裝機容量0.5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對于項目總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按照項目裝機容量對提供屋頂的企業給予0.1元/Wp的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1

(1)申報項目應為2022年1月之后竣工的新建光伏發電項目,正常運行6個月以上;

(2)企業采用自投、屋頂出租等方式建設以用戶側自發自用、多余電量上網為主的分布式發電項目;

(3)光伏項目裝機容量應在0.5兆瓦及以上;

(4)項目總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中項目總投資額指申報企業在投資項目中所投入的資金總額,主要包含設備購置費用、施工安裝費用等,不包含土地購置費、建設期利息、流動資金及二類費、預備費等其他費用;

(5)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并按設計要求能夠安全穩定運行;

(6)項目可以由企業自行建設,也可以由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

(7)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承諾書

2

(1)《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兌現申請審核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不動產權屬證明,如屬租賃使用的,還需提供租賃合同以及產權方同意改造加裝光伏發電設備的授權材料;

(4)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備案表;

(5)發電系統在屬地供電公司報裝及并網的批復材料;

(6)項目承建方提供的項目建設方案(含光伏組件容量等數據);

(7)竣工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8)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包含項目設備清單、購買合同、發票原件等);

(9)企業2023年度稅收完稅證明材料;

3

按照項目裝機容量對提供屋頂的企業給予0.1元/Wp的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條【支持供熱(冷)項目建設】對于新建淺層地源熱泵、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等熱泵系統項目以及采用儲能技術代替傳統化石燃料實施供熱(冷)項目,按照供熱(冷)面積給予20元/平方米的財政補貼;對于日產60℃及以上熱水量不低于5噸的太陽能熱水項目,按照日產熱水量,每噸給予2000元財政補貼。單個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1

申報項目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在高新區注冊經營,并通過熱泵、儲熱項目資格認定及驗收的企業,通過太陽能熱水項目資格認定及驗收的公共建筑、工業企業及民用建筑;

(2)申報項目為政策發布之日起新建的淺層地源熱泵、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等熱泵系統項目以及采用儲能技術代替傳統化石燃料實施供熱(冷)項目,正常運行6個月以上;

(3)申報項目為政策發布之日起新建的太陽能熱水項目,正常運行3個月以上,且日產60℃及以上熱水量不低于5噸。

2

(1)《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兌現申請審核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包含項目設備清單、購買合同、發票原件等);

(4)供熱(冷)面積材料(房本等);

(5)固定資產投資備案證明(明確投資內容、規模等);

(6)項目承建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設方案(包含技術原理、技術介紹和相關建筑圖紙);

(7)項目改造前后能源消耗記錄、相關設備用能記錄、設備容量信息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8)項目竣工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9)企業2023年度稅收完稅證明材料;

(10)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承諾書。

3

對于滿足條件的新建淺層地源熱泵、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等熱泵系統項目以及采用儲能技術代替傳統化石燃料實施供熱(冷)項目,按照供熱(冷)面積給予20元/平方米的財政補貼;

對于日產60℃及以上熱水量不低于5噸的太陽能熱水項目,按照日產熱水量,每噸給予2000元財政補貼。

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四條【支持降碳管理】支持高新區出口企業和重點能耗企業開展產品碳足跡認證,對取得碳足跡核查證書或報告的,給予核查、認證及相關服務費用50%支持,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萬元。支持在高新區購地建廠的企業申請“碳中和”認證,對于獲得認證證書的,按照企業購買的碳指標費用給予100%支持,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1.申請條件

(1)申報碳足跡認證(指對個人、組織或產品的碳排放量進行評估和認證的過程)獎勵的單位需獲得第三方機構認證的碳足跡證書或報告;

(2)申報“碳中和”獎勵的單位需在高新區購地建廠且獲得第三方機構認證的“碳中和”證書;

(3)企業證書日期需為政策發布之后認證的證書。

2.申請材料

(1)《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兌現申請審核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碳足跡核查證書或報告;

(4)企業不動產權登記證明;

(5)第三方機構認證簽發的“碳中和企業”證書;

(6)如第三方機構簽發的證書為外文證書,需提供正規翻譯機構提供的證書翻譯件及公證材料;

(7)企業購買碳指標費用發票;

(8)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承諾書。

3.支持標準

對取得碳足跡核查證書或報告的,給予核查、認證及相關服務費用50%支持,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萬元。

對獲得“碳中和”認證證書的,按照企業購買的碳指標費用給予100%支持,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第五條【鼓勵低碳生產】對當年能源消耗在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且2023年產值不低于2022年產值的規上工業企業,經第三方機構評估,2023年全年碳排放強度(年度企業碳排放值/當年企業產值)相比2022年下降5%及以上且購置綠電量不少于100萬千瓦時的企業,對碳排放強度下降幅度超出5%的部分,每下降1%給予企業1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1.申請條件

(1)政策發布之日起,已納入高新區規上企業庫兩個自然年的企業;

(2)綜合能源消耗大于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規上工業企業;

(3)政策發布之日起,企業2023年度產值需高于2022年度;

(4)企業碳排放量數據需經第三方機構評估;

(5)政策發布之日起,企業2023年碳排放強度(年度企業碳排放值/當年企業產值)相比2022年下降5%及以上的企業。

2.申請材料

(1)《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兌現申請審核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第三方機構評估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2023年和2022年碳排放量);

(4)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承諾書。

3.支持標準

重點支持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推動節能降碳的企業,因產值下降或業務轉移等方面導致的企業碳排放量下降的企業,不在政策支持范圍。

經第三方機構評估,2023年全年碳排放強度(年度企業碳排放值/當年企業產值)相比2022年下降5%及以上且購置綠電量不少于100萬千瓦時的企業,對碳排放強度下降幅度超出5%的部分,每下降1%給予企業1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20萬元。

第六條【支持CCUS企業引育】對新引進的CCUS(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以下簡稱“CCUS” )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支持各類主體在高新區內舉辦與CCUS相關的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等活動,對經高新區節能主管部門備案,按不超過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單次不超過20萬元的經費補貼;同一單位每年獲得活動經費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申請條件

(1)本條所稱新引進的CCUS企業指的是自本細則發布之日后引進且注冊時間超過一年的碳捕集、碳利用、碳封存相關設備或服務類企業,以及CCUS相關規劃研究,碳資產、碳交易、碳金融類等相關企業,具體以高新區節能主管部門審核為準。

(2)享受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獎勵的企業其年主營業務收入以高新區統計部門統計數據為準。

(3)享受活動補貼的相關主體舉辦的活動一般為具有較大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全國性、區域性、行業性的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高端學術會議等并在高新區節能主管部門備案,其活動費用主要包括:場地租賃(布置)費、餐飲費、專家(嘉賓)費、宣傳費、住宿費、交通費、其他舉辦活動必須開支等,以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2.申請材料

(1)《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兌現申請審核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活動補貼類:1)活動備案表;2)活動情況介紹(包括活動基本情況、活動特色及媒體宣傳情況、主辦方舉辦活動的資源能力情況、活動的社會經濟效益和其他社會效益情況)、活動照片、媒體報道證明等;3)活動費用發票;4)活動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4)天津濱海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政策承諾書。

3.支持標準

營收獎勵類:對新引進的CCUS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活動補貼類:按不超過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單次不超過20萬元的經費補貼;同一單位每年獲得活動經費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附  則

1.本實施細則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報材料須真實有效,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申報時政策主管部門可在申報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報材料。

2. 符合本實施細則條件的申請單位,必須優先執行上級部門的相應扶持政策。對已取得國家、天津市和濱海新區各類有關資金支持的項目,高新區不再給予重復支持。同一企業只能申報一條政策;同一企業申報同一條政策多個項目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高新區其他扶持辦法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高新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等不屬于本細則扶持范疇。

3.本辦法的資助金額原則上應與企業對高新區的綜合貢獻(政策有效期內)相匹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當年獲得的高新區扶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當年對高新區實際綜合貢獻。

4.企業在政策期內發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社會穩定等相關問題的,高新區管委會將按照政策兌現相關管理規定暫緩、減少或取消給予企業的扶持政策。

5.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將組織專家評審,將符合申報條件且示范效果較好的項目納入備選名單,經第三方機構對備選項目進行審核驗收后,根據審核驗收結果撥付補助資金。

6.本實施細則由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7.本若干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1年。申報時間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