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國家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攀枝花市關于支持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的十條措施》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攀枝花市關于支持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的十條措施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省委、市委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堅定不移推進科技優市,加強創新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以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為建設共同富裕試驗區提供強有力科技支撐,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建設科技創新平臺
(一)對新獲批或重組成功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天府實驗室、四川省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1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用于創新能力建設;每家每年再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項目經費支持。
(二)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評價優秀等次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天府實驗室、四川省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項目經費支持;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評價優秀等次的產業(技術)類創新平臺,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項目經費支持;對獲得省級及以上評價優秀等次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10萬元項目經費支持。
二、支持開展重大科技攻關
(三)對作為第一牽頭單位獲得國家級重點研發計劃或重大科技專項、省級重大科技專項支持的,按照國家級、省級項目支持資金(扣除外撥部分),分別給予10%、5%配套支持,國家級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省級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用于項目成果在攀落地轉化。對創新聯合體圍繞“9圈21鏈”(9個產業生態圈,21條重點產業鏈)組織實施的重大產業技術攻關項目且未獲財政預算內資金支持的,按項目科研經費投入的2%給予獎勵,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同一創新聯合體同一年度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用于項目成果在攀落地轉化。
(四)對作為第一完成人單位、第二完成人單位、第三完成人單位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分別按獎勵金額的100%、50%、30%給予項目團隊科研經費支持;對作為第一完成人單位獲得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的,按獎勵金額的100%給予項目團隊科研經費支持。
三、支持企業提升創新能力
(五)對首次(再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備案入庫的種子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每年入庫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0.5萬元獎勵。
(六)對首次獲得《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GB/T29490-2023)、《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支持知識產權強企培育項目。對新獲批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機構(企業類)給予10萬元,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對新獲批的省級知識產權強企企業給予5萬元,支持專利密集型企業培育。企業主導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和省級地方標準的,每項標準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3萬元,支持標準化能力建設項目。
(七)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加大科研投入。對年度企業實際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以上的,較上年度增量部分采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最高給予單個企業200萬元獎勵,用于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及能力提升。其中,增量10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3%給予獎勵;增量1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部分,按2%給予獎勵;增量5000萬元(含)以上的部分,按1%給予獎勵,獎勵總金額為分段計算之總和。
四、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八)支持重點產業鏈建設中試平臺,提供概念驗證—中試熟化—產業化應用的全鏈條中試服務,對獲批國家級、省級中試平臺或獲國家級、省級財政預算內資金中試項目立項支持的,分別按國家級、省級支持資金的50%、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200萬元配套,用于分擔中試費用,同時獲得國家級、省級資金支持的,以國家級支持資金為準。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經在攀中試熟化,被認定為四川省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的創新產品,投放市場之日起1年內銷售額達500萬元的,每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九)支持打造一批高集成性、高影響力的應用示范場景,對評選為省級及以上典型應用示范標桿場景的,每個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帶科技成果在攀創辦、領辦企業,對創辦、領辦企業成功,從產品投放市場之日起1年內銷售額達500萬元的,按其固定資產投入金額的10%,最高給予企業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五、支持科技服務業發展
(十)支持建設技術轉移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服務企業,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配套獎勵,用于創新能力建設。支持上述科技服務企業,圍繞“9圈21鏈”產業發展,為本市企業開展科技服務工作,按其交易額(營業額)的1%給予獎勵,同一科技服務企業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已有政策條款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執行本措施過程中如遇到國家、省重大政策變動,有關措施作相應調整。第一條獎補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其他條款所涉獎補資金,根據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市與三區及國家釩鈦高新區按照35:65的比例承擔,米易縣、鹽邊縣自行承擔。